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发布于:2021-07-07 10:02:29
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人员培训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所属执法单位的全体执法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要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局组织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是对局机关和所属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的管理机构,制定培训规划,并对各处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局本级关于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内容执行,特别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和学习。
第六条 法制机构的专职干部、法学专家、学者、教授、从事执行具体专业法律、有丰富执法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授课。
第七条 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适时举办骨干培训班、法律及业务知识讲座。
第八条 岗前及新调入的执法人员培训不少于30天,在职人员累计学时不少于7天,每年适时进行一次综合培训。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作为上岗执法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在执法岗位上从事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