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轻微免罚”事项清单 | ||||
序 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需同时满足) | 类 型 |
1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轻微免罚 |
主办单位: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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