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事指南
发布于:2024-01-16 09:24:38
一、事项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二、实施机构: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具体条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六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一)因检验证书失效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三)因发生事故而影响船舶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四)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的;
(五)检验证书失效的;
(六)涉及渔业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的除外;
(七)变更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船名、船籍港的;
(八)具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维修中使用的与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要件的设定依据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二篇第1章第4节 检验申报
(二)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申报各类检验时应递交的文件资料见下表:
六、事项办理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办公时间和地点
(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6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办理地址
线下办理地址:唐山市路南区丹凤路12号唐山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层分领域综合受理窗口
(三)交通指引:市内游3路,游5路、游6路、31路、66路、79路在唐山市民服务中心站下车。
十、咨询预约方式
咨询预约电话:0315-2806300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315-2806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