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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于:2024-01-16 09:08:40


    

一、事项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实施机构: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三、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2月 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的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具体条件要求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要件的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二、法人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文件(房产或土地使用证明,租赁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

四、船舶相关材料:

1、《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

① 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

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③ 符合证明;

④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3、如有光租船舶,同时提供光租合同和《光船租赁证书》。

五、船舶来源证明(购船合同)。如投入运力属二手营运船舶,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六、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不提交此项):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适任证书、服务薄、劳动合同。

注: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七、配备的高级船员,提交船员适任证书、服务薄、订立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八、安全管理机构图(至少具备:海/航务、机务、财务、办公室、安全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和联系方式。

九、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十、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的还需要:

1、提交客运船舶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2、与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停靠港(站、点)的经营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书或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六、事项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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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办公时间和地点

(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6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办理地址

线下办理地址:唐山市路南区丹凤路12号唐山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层分领域综合受理窗口

线上办理地址:http://www.hbzwfw.gov.cn/(河北政务服务网)

(三)交通指引:市内游3路,游5路、游6路、31路、66路、79路在唐山市民服务中心站下车。

十、咨询预约方式

咨询预约电话:0315-2299987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315-2855650

 


主办单位: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联系电话:0315-2850010

地址:唐山市建设南路47号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1

网站标识码:

冀公网安备:13020302000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