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于:2024-01-16 09:02:13
一、事项名称:港口经营许可审批
二、实施机构: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三、设定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六条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的设定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
(二)具体条件要求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要件的设定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九条
(二)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六、事项办理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办公时间和地点
(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6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办理地址
线下办理地址:唐山市路南区丹凤路12号唐山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层分领域综合受理窗口
线上办理地址:http://www.hbzwfw.gov.cn/(河北政务服务网)
(三)交通指引:市内游3路,游5路、游6路、31路、66路、79路在唐山市民服务中心站下车。
十、咨询预约方式
咨询预约电话:0315-2299987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315-2855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