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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于:2024-01-16 08:55:53


    

一、事项名称: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二、实施机构: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二)具体条件要求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四)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合并办理。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于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或者报告。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要件的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至六十条

6.《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二条

10.《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1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

(二)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3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复印件(适用时)

4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6 .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材料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3 .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3)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5)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6)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7)交付运输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8)按规定满足相应条件,可降低安全运输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 .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3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装证书、船舶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复印件(适用时)

4.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6 .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 .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3 .装运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 装载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3)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5)托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6)按规定满足相应条件,可降低运输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4 .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六、事项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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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办公时间和地点

(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6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办理地址

线下办理地址:唐山市路南区丹凤路12号唐山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层分领域综合受理窗口

(三)交通指引:市内游3路,游5路、游6路、31路、66路、79路在唐山市民服务中心站下车。

十、咨询预约方式

咨询预约电话:0315-2806300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315-2806318

 


主办单位: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联系电话:0315-2850010

地址:唐山市建设南路47号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1

网站标识码:

冀公网安备:13020302000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