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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签注(《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于:2024-01-16 08:51:10


   

一、事项名称: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签注(《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二、实施机构: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内河营运船舶检验规程》。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第六至十四条。 

(二)具体条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三条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三)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要件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二)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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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事项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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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办公时间和地点

(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6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办理地址

线下办理地址:唐山市路南区丹凤路12号唐山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层分领域综合受理窗口

(三)交通指引:市内游3路,游5路、游6路、31路、66路、79路在唐山市民服务中心站下车。

十、咨询预约方式

咨询预约电话:0315-2806300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315-2806318

 


主办单位: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联系电话:0315-2850010

地址:唐山市建设南路47号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1

网站标识码:

冀公网安备:13020302000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