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于:2021-07-07 09:37:16
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局依法对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由政策法规处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有相应职责的处室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 只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 公开监督电话、通信地址,接受执法相对人的投诉和举报;
(三) 不得借监督检查向被监督对象谋取利益。
第四条 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等。
第五条 采取书面检查的,可以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执法文书和其他相关资料,通过核查书面材料,审查被查对象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进行行政行为。
第六条 采取实地检查的,可以检查执法人员的仪容着装、行为举止是否规范、证件是否齐全。
第七条 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人不按要求执法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八条 设立投诉电话,接受个人或组织对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投诉举报,政策法规处联合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对受理的投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档案,依法对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统一归档。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局机关和所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