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具体情形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行政命令 | 执法层级 | 免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 备注 |
1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存在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恶劣影响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12万以上14万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14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 ||||||||
3 | 水路运输经营者存在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6万以上8万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8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
4 |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 | 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60万以上80万以下罚款 | ||||||||
严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5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7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存在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8 |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存在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下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下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或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1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存在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24 |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一般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5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般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逾期未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6 | 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或者取消航线、停靠站点等行为的 | 《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变更或者取消航线、停靠站点的;(二)未为小型客船、旅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三)未以明示的方式对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事项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7 | 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责令恢复原状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继续建设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继续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 |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较重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严重影响,并严重危害通航安全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一般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清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清除的 | 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清除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一般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 | 处1万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在重要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重要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且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一般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以下航道及1000吨级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轻微影响的;及其他危害航道设施和通航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以下航道及3000吨级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较重影响的;及其他危害航道设施和通航条件的较重违法行为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航道及3000吨级以上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及其他危害航道设施和通航条件的严重违法行为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2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轻微损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较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严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3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 一般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造成通航建筑物运营轻微影响和损失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对通航建筑物运营造成堵航和损失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对通航建筑物运营造成停航和损失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4 |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一般 |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并报送航道管理机构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5 | 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 ||
较重 |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且造成通航建筑物运营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前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36 |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8%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8%以上3.5%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 | ||||||||
37 | 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造成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8 |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船舶触碰航标,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较重 | 船舶触碰航标,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造成损失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舶触碰航标,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状况,未造成损失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限期补办手续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状况,造成损失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状况,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2.《河北省港口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 一般 | 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上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8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一般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120米以下的(不含120米)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120米—150米的(不含150米)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及港口非深水岸线150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的。 | 一般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8万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 一般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一个月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但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内自行拆除并回复岸线原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一个月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但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并回复岸线原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8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不超过30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不超过50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超过50米的或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功能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
45 |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七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限期内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限期内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 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一千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48 |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作业,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能够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消除隐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 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 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的,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查处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查处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港口经营人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查处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港口经营人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查处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港口经营人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 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 一般 | 第一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以上查处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轻微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般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7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 |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等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59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等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59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60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61 |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62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 一般 |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63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一般 |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
64 |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一般 |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
65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等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一般 |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
66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7 |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8 | 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9 | 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2 | 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3 | 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4 |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5 | 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继续作业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6 | 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继续作业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77 | 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的 |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及时停止服务,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 予以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及时服务,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 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及时停止服务,且造成不良后果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8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引领船舶十艘次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擅自引领船舶十艘次以上,三十艘次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引领船舶三十艘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9 | 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未造成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未造成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造成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0 | 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港口企业非故意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 | 处以警告 | 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港口企业故意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但未造成损失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港口企业故意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且未造成损失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1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承诺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82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不予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一 般 | 逾期改正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3次以上6次以下未报信息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6次以上未报信息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3 | 违反内河通航秩序等行为的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三)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五)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84 | 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 ||||||||
严重 |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抗拒执法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的 | 予以没收 | ||||||||
85 | 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一般 | 未配备船员均为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的 | 1. 1-2名未配备,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3名及以上未配备,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下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的 | 1.1名高级船员未配备,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未配备,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发生事故的; 2.具有抗拒执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 3.逾期不改正的 | 1.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
86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未造成事故的 | 1.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责令其立即离岗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从事船舶航行,造成一般事故的 | 1.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对聘用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从事船舶航行,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 | 1.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对聘用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87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反规定运营时间不超过3个月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般 | 违反规定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证书6-9个月 | ||||||||
较重 | 1.违反规定运营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 2.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3.具有不按期改正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证书9-12个月 | ||||||||
严重 | 1.违反规定运营时间达12个月及以上;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拒不改正、抗拒执法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证书 | ||||||||
88 |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依法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有关事项。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 (三)船舶所有人是自然人的,登记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所有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建造人为自然人的,登记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建造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六)船体材料、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警告,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警告,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警告,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89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四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一般 | 未开展自查且未导致事故或险情的 | 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开展自查导致险情的 |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严重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90 | 船舶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九条 新建船舶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一般 | 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取得船舶识别号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伪造船舶识别号的 | 2万元以上3元以下元 | ||||||||
91 |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或者疲劳值班的 |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渡船船员、渡工饮酒驾船 | 予以警告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严重 | 渡船船员、渡工醉酒驾船 | 对船员予以警告,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92 | 船员违反操作规定行为的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船员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 (二)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 (三)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 (四)相互追逐、竞驶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的; (二)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的; (三)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93 |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责令改正,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事故的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
94 | 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检测不合格,且船舶不能提供证明加注的船用燃油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证据(如加油单证及油品合格证) | 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经检测不合格,且船舶明知使用的燃油不符合标准或要求(如使用非正规渠道加的油或重油),故意使用的; 海船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使用高硫燃油的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95 | 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轻微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 每多缺1本,加罚2000元(在5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96 | 船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 2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4万元及以上5.5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因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事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7 |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一般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严重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导致发生一般以上等级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年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98 | 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8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事故、船舶事故或不良影响;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99 | 船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 一般 | 1.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不清晰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标明船名;或者未标明船籍港;或者未标明载重线 | 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1.标明假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 | ||||||||
100 | 涂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涂改检验证书 | 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的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 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
严重 | 伪造检验证书 | 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四倍至五倍的罚款 | ||||||||
101 |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 1万元 |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102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及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03 |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第五十五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04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八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一般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单次或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以下),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达1个月及以上(船舶正常营运),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及以上),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3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严重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排污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存在排污违法行为的 2.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的 | 8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 | ||||||||
105 |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 处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 | ||||||||
严重 | 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 处20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106 | 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反规定进行培训时间不超过3个月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反规定进行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较重 | 1.违反规定进行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
严重 | 1.违反规定进行培训时间超过12个月;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 | ||||||||
107 | 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仅一次未按规定时间、形式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 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多次未按规定时间、形式备案或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 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较重 | 故意弄虚作假、伪造相关内容备案的 |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严重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108 | 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八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轻微 | 违规经营时间不超过3个月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违规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 |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较重 | 1.违规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暂停船员服务1年及以上2年以下 | ||||||||
严重 | 1.违规经营时间超过12个月;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吊销船员船员服务经营许可 | ||||||||
109 | 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相关文书、证明,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未取得相关文书、证明,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
严重 | 1.未取得相关文书、证明,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110 | 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五十四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5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70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2个及以上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1.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至6个月 | ||||||||
111 |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一般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112 | 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一般 | 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活动1个月以上的; 2.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113 |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一般 | 使用涂改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使用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2.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114 | 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在管辖海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 | 一般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115 | 水下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管辖海域内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5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
116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 一般 | 未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及以上8个月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未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8个月及以上12个月以下 | ||||||||
严重 | 1.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 | ||||||||
117 | 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除外),未按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积载和隔离安全技术规范的危险货物。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 一般 | 未按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危险货物的 | 5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发生货物移动、危险货物泄露等造成货物或船舶损失,影响货物安全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1.造成人员伤亡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118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 给予警告,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6个月 | ||||||||
严重 | 1.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明显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2.造成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 | ||||||||
119 | 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一般 | 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 给予警告,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6个月 | ||||||||
严重 | 1.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明显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2.造成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 | ||||||||
120 |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严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121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 (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 (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 (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部分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 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严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
122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 (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 (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 (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 处以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严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
123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 (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 (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 (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 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严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
124 | 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 轻微 | 起拖前已经申请拖航检验并合格,但尚未取适拖证书的 | 所有人、经营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船长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 | 责令停止试航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未进行拖航检验的 | 所有人、经营人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船长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8个月 | ||||||||
较重 | 1.未进行拖航检验的且连续拖带时间超过24小时; 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所有人、经营人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船长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8-10个月 | ||||||||
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所有人、经营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船长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10-12个月 | ||||||||
125 | 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严重 | 1.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126 | 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起拖前已经申请拖航检验并合格,但尚未取适拖证书的 | 所有人、经营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船长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未进行拖航检验的 | 所有人、经营人3000-8000元;船长2000-3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8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4000元 | ||||||||
较重 | 1.未进行拖航检验的且连续拖带时间超过24小时; 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所有人、经营人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船长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8-10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4000元以下8000元以下 | ||||||||
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所有人、经营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船长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暂扣适任证书10-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127 |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一般 | 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500GT及以下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5万以上7.5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7.5万以上10万元以下 | ||||||||
严重 | 1.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128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轻微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以下的 | 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并处2000元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的 |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400元以上600元以下;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较重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 |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600元以上800元以下;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 | ||||||||
严重 | 1.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129 |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一般 |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500GT及以下400元以上600元以下;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1.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以此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10001GT及以上2万元,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
130 | 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 一般 | 取得登记并营运时间3个月以内的 | 500GT及以下400元以上600元以下;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0001GT及以上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取得登记并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600-1000元;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3000-4000元; 10001GT及以上1.5万-2万元 | ||||||||
严重 | 1.取得登记并以此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10001GT及以上2万元,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
131 | 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一般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
严重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32 |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的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 一般 | 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拒绝不采取措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3万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因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污染事故或导致污染进一步扩大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33 |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 |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0元以下1.5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134 |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二十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警示教育;(二)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限制船舶操作;(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八)责令船舶离港。 第三十条 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复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135 |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隐瞒有关情况取得许可证的 | 5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 | |||
较重 | 1.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
136 | 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一般 | 在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 | 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不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
严重 | 2.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8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 | ||||||||
137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管辖海域内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138 |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万以上1.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139 |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 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一般 | 1.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1次未记录的 2.船舶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但船舶能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的 | 3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1.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或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2次-3次未记录的 2.船舶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同时船舶不能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的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严重 | 1.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或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3次以上未记录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2.船舶未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无法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存在排放垃圾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排放垃圾违法行为的;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
140 | 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 一般 | 未造成水域污染的 | 200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一般性水域污染的 |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水域污染严重的 |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141 | 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 | ||||||||
142 | 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143 | 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条 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0元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144 |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事故后续未造成影响的 | 船舶2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对事故后续造成一般性影响的 | 船舶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严重 | 对事故后续造成严重性影响的 | 船舶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145 |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已参加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 |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参加考核的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
严重 |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147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管辖海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单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2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3万元及以上5.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3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
严重 | 3个及以上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148 |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取得船舶识别号3个月以下 | 50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取得船舶识别号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较重 | 取得船舶识别号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严重 | 取得船舶识别号12个月以上 | 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5万元以上3万元 | |||||||||
149 |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1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2000元 | ||||||||
150 |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警告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000元 | ||||||||
151 |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152 |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3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事故的 | 500元 | ||||||||
153 |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154 | 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开展船舶检验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警告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 | ||||||||
155 | 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在装箱完毕后,对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2006)的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0以上1.5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156 | 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0元以上1.5万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157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一般 | 向水体倾倒垃圾,没有造成水污染的 | 食品废弃物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其他垃圾2.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3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3.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向水体倾倒垃圾,造成水污染的 | 食品废弃物2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其他垃圾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8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
158 | 向水体倾倒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 | 向水体倾倒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轻微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公斤及以下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2元以上4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上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公斤以上100公斤及以下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以上10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上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
较重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100公斤以上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以上10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上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159 | 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轻微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万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小事故的 |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航整顿 | ||||||||
160 |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轻微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小事故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航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61 | 在船舶载运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的 | 在船舶载运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造成小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8万元至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 | ||||||||
162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
163 | 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处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
164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4.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省铁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组织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 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一般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一般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165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 | 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6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 |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7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的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8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5日至10日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10日至20日,或者不按时移交,造成部分非重要资料遗失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20日以上,或者不按时移交,造成重要资料遗失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9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 |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6%以上3.3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3%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170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已开工建设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171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工整顿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工整顿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工整顿 | |||||||
172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2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
173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4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175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的 |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字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175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176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责令停止执业1年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
177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78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 | 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及时改正,逾期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及时改正,逾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
严重 | 发现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 ||||||||
179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 |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 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或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 处3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180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一般 | 接到通知后及时改正、报送备案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接到通知后仍不改正、报送备案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督促仍拒绝改正、报送备案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1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的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一般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10%以下的价格竞标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10%及以上20%以下的价格竞标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20%及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2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执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 | 有关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准确、不真实、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在勘察作业中未采取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未在“四新”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勘察单位、设计单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勘察设计工作;对直接责任人员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 | ||
较重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准确、不真实、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在勘察作业中未采取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未在“四新”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未在规定时间改正的 | 建设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勘察单位、设计单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勘察设计工作;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或移送有关部门 | ||||||||
严重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准确、不真实、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在勘察作业中未采取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未在“四新”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导致出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建设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勘察单位、设计单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涉事企业视情节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予注册或移送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83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 | 监理单位未及时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或专项施工方案等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一般 | 监理单位未对多个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长期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的;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前述行为未能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前述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刑事责任,涉事企业视情节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84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首次发现挪用安全生产所需费用,且未对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造成影响的 | 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前述行为未能限期改正的;因挪用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护用具及设施更新采购造成明显影响的 | 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前述行为未能限期改正的;因挪用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护用具及设施更新采购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185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的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一般 | 两项以上作业未进行安全技术说明的或说明不详细无可操作性的;未由双方签字确认的或签字不真实的;未根据施工阶段、环境、季节、气候在施工场所设置安全措施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上述违法行为未限期整改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因未进行安全施工技术说明或未根据施工阶段、环境、季节、气候在施工场所设置安全措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86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一般 | 三台(套)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前述违法行为未限期整改的或未按要求封停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设备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资质等级或移送有关部门 | ||||||||
严重 | 因前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87 |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地下受限空间、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等行为 |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受限空间、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 | 一般 | 在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和拆除作业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其中一项的 | 责令停止作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作业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在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和拆除作业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其中二项的 | 责令停止作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和拆除作业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其中三项的 | 责令停止作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188 | 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 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三)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一项的; 1.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2.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3.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5.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6.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二项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三项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行为的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一般 | 对附属工程肢解发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对50%以下主体工程肢解发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对50%(含)以上主体工程肢解发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 | ||||||||
189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违法转分包行为的(1) | 建设工程项目中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分包工程未出现勘察、设计错误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2)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未勘察、设计错误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一般事故的 (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的 (3)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转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 (3)转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190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违法转分包行为的(2) | 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实体未出现质量问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2)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实体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7%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实体发生质量一般事故的 (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的 (3)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转包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7%以上0.8%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实体出现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 (3)转包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191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违法转分包行为的(3) | 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分包工程未出现监理未按规范履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分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2)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未出现监理未按规范履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出现质量一般事故的 (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的 (3)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发生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 (3)转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发生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192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因资金投入不足等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原许可。 6.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安全生产条件造成影响,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93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 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或移送有关部门;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上1年年收入20%以上45%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10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194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的,并能够限期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且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的且逾期未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95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1)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的且能够限期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且逾期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的,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96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2)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5万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 ||||||||
197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 | 未制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轻微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98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 | 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99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分包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0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协议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一项的;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两项的;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存在以下三项违法行为的;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6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01 | 交通运输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在同一作业区域未进行有效安全管控,界定安全生产管理边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指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4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严重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202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 | 危险物品仓库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不满足要求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一项的;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中违法行为二项、逾期未改正或造成较大及以下安全事故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中违法行为三项、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203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订立协议减免安全生产责任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限期未整改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04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8万元以上二2万元以下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
205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06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 ||||||||
207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 |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一般 | 发生一般事故 |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发生较大事故 |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 | ||||||||
严重 |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 |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208 | 对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较轻,采取一定的防治扬尘措施,但效果不够好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被查处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采取一定的防治扬尘措施,但效果不明显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较重 | 未采取任何防治扬尘措施,扬尘污染比较严重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严重 | 未采取任何防治扬尘措施,烟尘污染特别严重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209 | 对未按规定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辨识不全存在缺项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的; (四)未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的 |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被查处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严重 | 被查处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一)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 (二)作业前未按照作业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职责的; (三)作业前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四)作业现场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五)现场有关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因素检测,或者未采取能源隔离、通风、清洗、置换等措施的; (七)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被查处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被查处3次及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210 |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处罚 |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被查处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伍仟元罚款。 | ||||||||
较重 | 被查处3次及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 |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被查处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罚款。 | ||||||||
较重 | 被查处3次及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被查处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两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被查处3次及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 |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设区的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被查处2次及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三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