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6类、171项) | ||||||||
单位:市海航局(公章) | ||||||||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
一、行政许可 | 共12项 | |||||||
1 | 1 | 港口经营许可 | ||||||
2 | 2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
3 | 3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
4 | 4 |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
5 | 5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
6 | 6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
7 | 7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8 | 8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
9 | 9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 ||||||
10 | 10 |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
11 | 11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
12 | 12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
二、行政处罚 | 共111项 | |||||||
13 | 1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
14 | 2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 ||||||
15 | 3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界限期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 ||||||
16 | 4 | 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或者功能的 | ||||||
17 | 5 | 项目单位选择超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 | ||||||
18 | 6 | 项目单位选择无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 | ||||||
19 | 7 | 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
20 | 8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
21 | 9 | 违反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项目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
22 | 10 |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
23 | 11 | 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24 | 12 |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
25 | 13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
26 | 14 |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 ||||||
27 | 15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28 | 16 | 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 ||||||
29 | 17 | 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 ||||||
30 | 18 | 1、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2、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
31 | 19 | 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 | ||||||
32 | 20 | (一)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
33 | 21 | 1、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 2、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 ||||||
34 | 22 |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 ||||||
35 | 23 |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 | ||||||
36 | 24 |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 ||||||
37 | 25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 ||||||
38 | 26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 ||||||
39 | 27 | 1、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2、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 ||||||
40 | 28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 ||||||
41 | 29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 ||||||
42 | 30 |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 ||||||
43 | 31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 ||||||
44 | 32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 ||||||
45 | 33 |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 | ||||||
46 | 34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 ||||||
47 | 35 |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 | ||||||
48 | 36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 | ||||||
49 | 37 |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
50 | 38 |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 ||||||
51 | 39 |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 ||||||
52 | 40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 ||||||
53 | 41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 ||||||
54 | 42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
55 | 43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 ||||||
56 | 44 |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 | ||||||
57 | 45 | 1、擅自变更或者取消航线、停靠站点的 2、未为小型客船、旅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的; 3、未以明示的方式对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事项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的 | ||||||
58 | 46 | 1、从事经营的小型客船未依法取得有效的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未配备相应的救生和消防等安全设备的; 2、从事经营的小型客船船员未依法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的 | ||||||
59 | 47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
60 | 48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
61 | 49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
62 | 50 |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63 | 51 |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64 | 52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 ||||||
65 | 53 |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
66 | 54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
67 | 55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
68 | 56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
69 | 57 |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
70 | 58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
71 | 59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
72 | 60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
73 | 61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
74 | 62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 | ||||||
75 | 63 | 1、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2、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 | ||||||
76 | 64 | 1、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2、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3、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5、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6、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 ||||||
77 | 65 |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 ||||||
78 | 66 | 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作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防尘要求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 ||||||
79 | 67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 | ||||||
80 | 68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 | ||||||
81 | 69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 | ||||||
82 | 70 |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
83 | 71 | 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
84 | 72 | 装卸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 ||||||
85 | 73 | 未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86 | 74 |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 ||||||
87 | 75 | 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
88 | 76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
89 | 77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
90 | 78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
91 | 79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 ||||||
92 | 80 |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 | ||||||
93 | 81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 | ||||||
94 | 82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
95 | 83 |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 | ||||||
96 | 84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
97 | 85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
98 | 86 |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2、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
99 | 87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
100 | 88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
101 | 89 |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 | ||||||
102 | 90 |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 | ||||||
103 | 91 |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2、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 | ||||||
104 | 92 |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 | ||||||
105 | 93 | 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
106 | 94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 | ||||||
107 | 95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8 | 96 |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 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109 | 97 | 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
110 | 98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 ||||||
111 | 99 |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 (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 ||||||
112 | 100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 | ||||||
113 | 101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 ||||||
114 | 102 |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
115 | 103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
116 | 104 |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
117 | 105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 | ||||||
118 | 106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 | ||||||
119 | 107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0 | 108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
121 | 109 | 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
122 | 110 |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 ||||||
123 | 111 |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 ||||||
三、行政强制 | 共7项 | |||||||
124 | 1 |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 ||||||
125 | 2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 ||||||
126 | 3 | 内河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 ||||||
127 | 4 | 内河拆除动力装置 | ||||||
128 | 5 | 内河强制卸载 | ||||||
129 | 6 |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 | ||||||
130 | 7 | 强制清污 | ||||||
四、行政检查 | 共20项 | |||||||
131 | 1 | 港口经营监督检查 | ||||||
132 | 2 | 港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
133 | 3 | 港口设施保安监督检查 | ||||||
134 | 4 |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 | ||||||
135 | 5 |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 ||||||
136 | 6 |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
137 | 7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检查 | ||||||
138 | 8 | 对港口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139 | 9 | 港口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
140 | 10 | 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 ||||||
141 | 11 | 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 | ||||||
142 | 12 | 对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检查 | ||||||
143 | 13 | 对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检查 | ||||||
144 | 14 | 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检查 | ||||||
145 | 15 | 对船载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审批情况及积载隔离情况检查 | ||||||
146 | 16 | 对中国籍船舶自查情况检查 | ||||||
147 | 17 | 对船检质量检查 | ||||||
148 | 18 | 对船员持证情况检查 | ||||||
149 | 19 | 对船员履职情况检查 | ||||||
150 | 20 | 对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 ||||||
五、行政备案 | 共16项 | |||||||
151 | 1 | 沿海省际水路运输企业海务、机务变更备案 | ||||||
152 | 2 | 小型客船运输业务的备案 | ||||||
153 | 3 |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备案 | ||||||
154 | 4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备案 | ||||||
155 | 5 |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备案 | ||||||
156 | 6 | 变更或者改造港口固定经营设施备案 | ||||||
157 | 7 | 危险货物港口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备案 | ||||||
158 | 8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变更备案 | ||||||
159 | 9 |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备案 | ||||||
160 | 10 | 船舶管理协议备案 | ||||||
161 | 11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谈判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
162 | 12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 ||||||
163 | 13 | 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四、五类船舶备案 | ||||||
164 | 14 | 老旧运输船舶特别定期检验后继续经营水路运输备案 | ||||||
165 | 15 | 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 | ||||||
166 | 16 | 港口经营企业应急预案备案 | ||||||
六、其他类 | 共5项 | |||||||
167 | 1 |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签注(《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
168 | 2 | 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 | ||||||
169 | 3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除渔船外) | ||||||
170 | 4 | 高速客船使用非专用码头审批 | ||||||
171 | 5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